吉林省吉林市人大常委会
吉林市档案管理条例
(2012年7月18日吉林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1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2024年12月16日吉林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改2025年3月27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吉林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称各单位)及个人从事各种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