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7-06-27|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第二条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三条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 ……
继续阅读(剩余:91.76%)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7310520250512N
© 2003-2025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