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
发布日期:1987-03-14|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注:本法规2010-12-22已经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

1987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5年7月18日联合发出《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经过一年多的试行,现对其中“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修改补充如下:

一、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以贪污论处的认定和区别对待问题

挪用公款一般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由主管部门按政纪处理;危害严重的构成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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