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知
发布日期:1989-08-15|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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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法规2013-1-18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知

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坚决惩治腐败,同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经济领域内的严重犯罪活动作斗争,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情。对于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查处这类犯罪案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坚决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凡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均应予以追究;凡在限期内投案自首、坦白、立功的,均应予以从宽处理。为了给犯罪分子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严惩那些拒不悔罪的犯罪分子,根据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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