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日期:1995-12-25|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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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法规2013-1-18已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为正确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惩治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犯罪行为,现就《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决定》第九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构成商业受贿罪。

实施《决定》第九条规定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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