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7-09-22|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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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17〕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已于2017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9月22日

法释〔2017〕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

(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6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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