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17〕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已于2017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9月22日
法释〔2017〕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
(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6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
